据上海市政府官网消息,11月17日,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深化拓展特殊经济功能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的若干意见。
其中提到,上海进一步优化高校应届毕业生直接落户政策。结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和实际发展需求,优化完善新片区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认定标准。以下为全文:
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上海三项新的重大任务之一。新片区设立以来,特殊经济功能区与现代化新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积极发挥了国家改革开放“试验田”和上海经济发展“增长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片区“五个重要”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征程上新片区肩负的重大使命任务,推动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现就支持新片区深化拓展特殊经济功能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新片区特殊功能定位
立足支持新片区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
(一)继续给予新片区差异化政策支持。原则上,我市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新片区试点,符合新片区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优先在新片区布局。推动新片区适用《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行动方案》中的各项支持政策。我市出台的政策继续按照“政策从优、普遍适用”原则给予新片区支持,适度保持新片区与其他区域的“政策梯度”。
(二)完善集中行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新片区发展需要,在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城市建设、人才招引、综合执法等领域,继续支持新片区完善管理权限、优化管理内容。
(三)创新支持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方式。用好浦东新区法规支持新片区发展,支持新片区参照适用相关浦东新区法规。优化新片区管委会全过程参与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工作机制。
二、打造更具吸引力的人才发展环境
延续实施新片区设立以来出台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开展差异化人才政策创新试点,构建形成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政策体系。重点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打造高标准青年发展型城区建设样板区。
(四)进一步优化高校应届毕业生直接落户政策。结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和实际发展需求,优化完善新片区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认定标准。
(五)优化完善人才引进落户重点支持行业范围。支持新片区管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重点产业和实际发展需求,优化完善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的单位清单推荐及备案的行业范围。
(六)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支持新片区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赋予新片区管委会对东方英才领军项目、政府特殊津贴、上海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项目等的初审推荐权。
(七)实行更加开放灵活的激励机制。支持新片区对紧缺急需、专业性强的公务员职位加大聘任制实施力度,试点面向海(境)外招聘高端紧缺人才,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并进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支持新片区选派干部赴海外工作学习,拓展干部国际化视野和国际化思维。进一步巩固新片区人才激励政策,对新片区内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实施相关补贴,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为新片区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成绩、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深入推进人才安居工程。优化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人才住房供应体系。持续推进落实人才优先选房购房等支持政策。
(九)进一步改善新片区住房条件。优化住房结构,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住房区域统筹工作机制,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推进落实多类型住房套型统筹,引导多元化的房屋功能设计,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高品质住房产品。
三、加大财政资金、土地等要素供给支持力度
深化财政、土地管理改革,着力提升财政管理与土地利用效率,为新片区推动人才集聚、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夯实基础。
(十)进一步加强新片区发展财力保障。优化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内相关地方收入结算机制,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月将相关地方收入拨付至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现行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政府债券发行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新片区的支持力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新片区新增政府债券(含专项债券)纳入市级债务管理,债券还本付息支出由新片区管委会全额承担。
(十一)加强土地指标统筹保障。对新片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区域无法平衡时可予以调剂或周转。
(十二)鼓励土地节约集约混合利用。试点实行混合用地、综合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等政策,推进工业、研发办公、中试生产等功能混合。
四、推动科技创新前沿产业集聚发展
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新片区“生长出更多企业”。加强重大产业科技项目落地保障,加快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
(十三)进一步赋予新片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发展有关区级推荐权。推动实现新片区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评审体系纳入全市体系。赋予新片区管委会对市级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的区级推荐权。
(十四)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支持新片区高标准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引领区,推进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和设施建设以及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示范应用,支持L3及更高级别的自动驾驶功能商业化应用,探索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装备应用场景拓展和制度创新。
(十五)支持新片区建设高能级、绿色低碳的数据中心。支持以提供智算算力能力为主、效益产出水平优于我市数据中心建设导则要求的数据中心建设,对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所需能耗在一定额度内由市级予以保障。
五、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聚焦发展数字贸易、新兴金融、高端航运服务、技术贸易等重点领域,加快提升新片区服务贸易发展能级。
(十六)加快建设国际数据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制度和标准规范。依托国际数据港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推动国际数据产业合作。
(十七)支持新片区打造跨境资产管理示范区。积极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项目在新片区落地。鼓励外资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试点参与新片区建设,投资新片区内科技创新领域或高新技术类企业。鼓励新片区内机构投资者等参与认购QDLP试点基金份额。
(十八)支持在新片区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新片区管委会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登记机制。
(十九)提升高端航运服务能级。支持新片区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交易、航运结算、航材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支持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气)加注、甲醇加注等相关企业在新片区集聚发展,对所需牌照申请等事项依法予以支持。
(二十)支持离岸贸易创新发展。支持新片区“跨境通”平台建设,提升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新片区离岸贸易业务免征印花税。
(二十一)完善技术贸易交易体系。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国际交易中心创新发展,打造集技术贸易、科技研发、企业孵化、科技金融、人才服务为一体的国际跨境技术贸易枢纽。支持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扩大各类技术出口。探索建立跨境技术贸易结算便利化通道和跨境技术交易标准体系。
六、提升城市基础功能
持续推进现代化新城建设,全面提升新片区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建设“智慧、低碳、韧性”的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
(二十二)支持新片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支持新片区建设1所高品质、寄宿制基础教育学校,实施新型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学校管理体制,支持学校自主招聘教师,促进高起点办学。支持新片区按照实际需要设立优质民办幼儿园。
(二十三)试点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支持新片区根据规划布局筹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引进国外高水平教育资源,支持设立中外合作应用科技大学。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市级优质中医资源布局新片区,深化研究市级中医医院临港院区建设。支持新片区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向研究型医院方向布局,进一步促进科研创新和健康产业发展。
(二十五)支持新片区率先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对于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试点工程规划许可要件告知承诺制,逐步取消施工图审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城市更新、美丽乡村、科教文卫等项目中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二十六)支持新片区建设低碳城市。加快推进氢能地方立法制度创新。推广虚拟电厂建设,开展储能示范项目应用,提升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探索海上风电制氢,在储氢和氢能应用等领域实现创新突破。积极探索开展新型船舶绿色清洁燃料加注服务。
(二十七)加快完善对外快速交通体系。滚动修编新片区综合交通规划,完善新片区轨道交通网络,研究论证四团枢纽规划方案。加快建设市域铁路南汇支线,推进南枫线前期工作并按照计划启动建设。研究确定新片区与市中心直达快速轨道交通线路方案,并纳入上海市轨道交通线网实施深化调整规划,推动尽早实施。研究推进S2沪芦高速拓宽工作。
(二十八)优化对外主要通道差异化收费政策。在S2客车免费通行基础上,对进出收费站分别为G1503迎宾大道收费站和G1503临港大道收费站的ETC客车尽快实行免费通行。
(二十九)委托新片区管委会行使海域使用审批权。统一海域使用审批监管相关事权行使主体,将新片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审批权依法委托新片区管委会行使。
各相关部门和浦东新区、奉贤区要充分认识支持新片区深化拓展特殊经济功能的重要意义,根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对涉及国家事权的事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推动落地实施,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华人网小敏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