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山东省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玉利用担任新泰市汶南镇党委书记、新泰市委常委、新泰市政府副市长、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东平县县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潍坊市副市长1年后,主动投案
公开简历显示,刘玉于2022年4月任潍坊市副市长等职。2023年5月22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记者注意到,刘玉是主动投案,当时距离其担任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刚刚过去1年多。
热衷迷信活动,官迷心窍
妄图结交“大领导”
8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潍坊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通报称,刘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迷信活动,官迷心窍,长期与“政治骗子”交往,妄图结交“大领导”“搭天线”“抄近路”,造成恶劣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纪法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权妄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刘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潍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华人网小敏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