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俗现象,深深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土壤中。在如今的婚姻制度里,彩礼并不具备相似的制度价值,反而凸显的是财物本身的意义。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日前,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彩礼退还纠纷案件。
告上法庭
男方要求同居女友返还全额彩礼8.8万元
2019年初,男孩小伟与女孩小春经互联网认识。不久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2019年6月初,小伟来到成都与小春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3月中旬,小伟提出与小春结婚的想法,小伟父亲通过微信向小春母亲转账支付彩礼共计8万元。后小伟父母又以现金方式支付8000元彩礼。
2022年初,小伟与小春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矛盾不断升级,两人于2022年2月正式分手。
小伟提出向小春支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全额返还彩礼。但小春以此笔费用用于与小伟生活期间开支以及偿还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开支欠下的信用卡债务为由拒绝退还彩礼。因而男孩小伟作为原告起诉女孩小春至成都市青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给付订婚彩礼是形成婚约关系的表现形式,但禁止男女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现已分手,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
原告小伟主张其在同居期间也有支付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共同生活支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证,主要系原告个人原因,且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已近3年,加之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共同生活支出,故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小春返还原告40000元。
法官解释
最高法规定三种可返还彩礼情形
为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介绍,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成都青羊法院法官解释: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返还彩礼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