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何克希照片被某些自媒体盗用成“革命叛徒”的短视频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12月18日,者从何克希将军的家属石女士处获悉,此案将于本月21日9点半在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
面对即将开庭的案件,石女士表达了她与亲属的态度,“本案涉及英烈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不仅伤害了家人情感,也侵犯了公共秩序,我和家人始终相信法院公正的裁判结果。”
“开国少将”被自媒体造谣成“革命叛徒”
据《浙江日报》报道,何克希为四川峨眉人,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随后便开始了长达53年的革命生涯。1949年4月,何克希率部参加解放南京的战役。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和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66年,何克希到浙江工作,担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直至临终。1982年12月17日18时30分,何克希同志因心脏病猝发,在杭州逝世,终年76岁。
何克希同志《一级解放勋章》证书。
在此前接受采访时,石女士告诉记者,“8月初,家人接到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的电话,他们发现有自媒体用了我外公的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并配了不好的言论,很有可能涉嫌诋毁、侮辱、诽谤英烈。”
事后,石女士和亲属经过整理后发现,大部分自媒体账号发布涉及外公的视频内容基本相同,“自媒体自行排列了中共最恶劣十大叛徒,并配上简介、姓名等,将其制作成视频。其中,当出现顾顺章一栏时,对应的照片却是我的外公何克希年轻时照片,并配文‘中共历史上最危险的叛徒’。”
自媒体发布的视频截图。
石女士曾初步统计,这些视频被22个自媒体账号转载或发布在8个不同的社交平台上,其中最早的视频发布于今年4月。
12月7日,杭州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公益诉讼起诉人调查后发现,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案涉短视频。
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恶意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将被严惩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作为网络自媒体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三被告未尽信息发布核实义务,将何克希同志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头像。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属于法律规定的英雄范畴。三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革命英雄亲属的情感,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8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孟博说,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孟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由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律师,孟博认为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法治宣传的教材,“以案释法”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遵守法律。本案的依法审理,能够对此类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助于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英雄、保护英雄的共识,进一步传承英烈精神。
华人网白浅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