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城阳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被公司辞退,心生不满,酒后擅自登录公司网店平台,将畅销产品信息全部删除,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经过警方的迅速侦查,王某被抓获归案,目前已被依法拘留。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我们思考了网络犯罪的危害和法律的作用。
事件回顾
王某是个网店管理员,今年春天才进了一家网络公司。可是他上班不认真,业绩差得很,老板和同事都对他不满,可他就是不改,还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十月份的时候,公司实在受不了他了,就把他炒了鱿鱼。王某觉得自己被侮辱了,心里恨得要死。
有一天,他喝了一点酒,就想着要报复公司。他想起自己还有个管理员账号,就偷偷地登录了公司的网店平台,把里面所有的热卖商品都删了个干净,还把公司的账号信息改了个乱七八糟,让公司没法恢复。
王某以为自己干了件爽事,其实他惹了大祸。公司的网店平台是赚钱的金鸡母,被他搞砸了,不仅损失了客户和信誉,还有一大堆的订单退款,亏了好几十万呢。
公司发现了问题,马上就报了警,让警察来查。城阳的网安警察很厉害,很快就找到了王某,把他抓了个正着。
王某被带到了派出所,他知道自己完了,就老老实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说自己后悔莫及。可是后悔有什么用呢?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被警察拘留了,还要等着法院审判呢。
事件分析
首先,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王某是自然人,符合主体要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网店平台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种,王某的行为影响了其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客体要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等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王某是在酒后冲动的情况下,出于报复的心理,故意删除和修改公司网店平台的信息,符合主观方面要件。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行为。
王某是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等国家规定,对公司网店平台的功能进行了删除和修改,造成了公司网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给公司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客观方面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而不是后果特别严重。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4.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造成了经济损失数十万元,超过了1万元的标准,因此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
而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2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10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0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王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最后,王某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的行为后果严重,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王某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是王某的行为是在酒后进行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醉酒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醉酒后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负刑事责任。
王某虽然是在酒后进行的,但是他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有报复的动机,他还用了自己的账号密码,这些都说明他没有丧失判断能力,因此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反而应当从重处罚。
二是王某的行为是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职务便利进行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权限或者技术措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从重处罚。
王某是利用自己曾经在公司工作的身份,保留了管理员账号密码,利用这个权限,登录了公司网店平台,进行了破坏,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三是王某的行为是在特殊时期进行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战争时期或者紧急状态期间,犯罪的,从重处罚。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处于战争时期或者紧急状态期间,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网络安全尤为重要,任何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都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王某的行为后果严重,且有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我认为王某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惩治其罪行,也以儆效尤,警示其他人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结语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犯罪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损害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我们应当尊重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络资源,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和不满,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
同时,我们也应当提高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防止自己的网络账号和信息被他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网络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吧。
最后,我想问你一个问题,如果你是王某,你会不会做出同样的事情?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