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4年1月11日 — 一名打工人成功将公司告上法庭,胜诉要求获得加班费。在这场法律斗争中,法院认定公司的“碎片式加班”行为属于加班,并判决公司支付1.2万元的加班工资。
2021年,小姚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营运总监,投入了全身心的工作,甚至在周末和休息时间也积极投入工作。然而,两个月后,小姚却被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
小姚不满被解雇,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在休息时间参加会议、培训产生的加班费。劳动仲裁虽支持了赔偿金,但未支持加班工资。小姚不服仲裁决定,将案件提上法庭,起诉公司支付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1.7万元。
法庭上,小姚详细陈述了入职后的工作情况,包括多次周末被外派出差、参加培训,且不允许请假。此外,还在工作日下午五点半后接到工作例会通知,不允许请假。这一切都有钉钉打卡记录为证。
公司辩称加班需经过审批,小姚的加班未经过审批,培训遵循自愿原则,因此不能视为加班。然而,法院认定小姚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公司安排了他的加班且未进行调休。
法官认为,开会、培训都是用人单位组织安排的,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应计入加班工资。此外,员工有证据证明加班的存在,即使没有审批,也有权主张加班费。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姚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2万元。这次胜诉为打工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树立了典范,也引发了对“碎片式加班”问题的关注。
“碎片式加班”问题愈演愈烈,有关部门需要重新定义加班的概念,并提供更精确的计算方式,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当前互联网时代,打工人们期待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灵活的工作模式,让碎片化的加班时间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