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驾车撞人致2死6重伤: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国内新闻 · 2024-03-02 17:51:00

山东德州一男子驾车撞人已致2死6重伤,死伤者主要是儿童!根据警方通报,3月1日13时40分左右,一男子驾驶机动车冲撞行人导致多人伤亡。更加令人痛恨的是,该男子冲撞行人的地点是当地一所小学门口,其选择的时间还是孩子们下午上学的高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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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方通报,该男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具体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事件发生后,当地市民纷纷排队为受伤学生献血,多处献血点献血者已经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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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新的学期才刚刚开始不久,这些可怜的孩子就在自己的学校门口身受重伤,甚至离开人世!网友呼吁必须要对肇事司机依法严惩,那么,肇事司机涉嫌什么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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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认定构成本罪,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二是必须采取的是“其他危险方法”。

本罪中的“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不特定”强调的是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则是行为人事先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在前述案件中,肇事者王某涛于上学高峰时间在校园门口驾车冲撞,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显然难以控制,最终也确实造成了人数众多的伤亡结果。因此,王某涛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的“其他危险方法”并非任何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方法,而是只有在危险性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的方法才符合。一方面,该方法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

在前述案件中,王某涛驾车高速冲撞儿童,毫无疑问该行为对孩子能够造成的伤害巨大,被撞到的孩子们非死即伤。另外,王某涛冲撞的是学校门口聚集的孩子队伍,显然会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孩子伤亡的后果。因此,王某涛的行为也符合“以其它危险方法”的界定。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构成本罪,只要造成一人重伤结果的,最低也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良性。在前述案件中,王某涛的行为已经导致2死6重伤,毫无疑问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不出意外应当判处死刑。

另外,当前网络上传言称王某涛是酒后驾驶。那么,或许有网友会疑惑,醉酒导致丧失意志发生前述行为,是否还能定罪判刑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1日《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强调,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而言之,这样的悲剧让人痛彻心扉!接下来,希望当地政府能做好对伤亡孩子家属的安抚工作,也希望当地司法机关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对王某涛依法严惩!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


山东男子 驾车撞人 致2死 6重伤 依法最高 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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